广州市城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广州市城市供水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Municipal Guild of Water Supply, Guangzhou,缩写:GZMGW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含从化市、增城市)各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自来水管道工程承装及报装单位、二次供水保洁单位、大型节水企业、有影响的水工业设备产品企业自愿结成和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发挥政府管理部门同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广州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行政区(含增城市、从化市)区域。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环市西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和统计行业基础资料,沟通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政府管理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材料和依据;
(三)推进企业改革,开展企业管理经验交流活动,推进行业科技进步,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经营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经验,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成果和论文;
(四)受政府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城市供水行业资质审查、水质认证、项目环境评价、选优评奖、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参与重要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程验收工作;参与城市供水行业法规政策、标准的调研,收集和反映行业的意见;承担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负责对供水节水设备产品的评审推荐、推广和监制工作,促进生产厂家与会员和相关用户之间的交流;
(六)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七)编辑出版会刊、简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行业考察、交流和进修活动;
(九)做好会员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广州市行政区(含增城市、从化市)区域内供水行业的经济组织。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愿意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城市供水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经会长工作会议讨论同意,经下一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审核接收会员条件和发给会员证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取本会有关信息资料和刊物;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通报批评,保留资格,暂停表决权,二年不交纳会费撤销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通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通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并应具备相应的行业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决定聘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列席理事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报酬,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委托的事务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修改并于2013年3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